席文波
【摘 要】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人們在注重物質生活質量的同時,開始意識到了文化的重要性,保護文化多樣性成為了當今社會的一個關注熱點。我國擁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都是文化寶庫中璀璨的珍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了我國保護文化遺產的一個重點。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文化多樣性
中圖分類號:F5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6)05-0232-02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直以來都是國內外關注的熱點,很多國家都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了很多努力。經過了努力和挫折后,人們逐漸意識到,只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知識產權才能使它更好地得到保護。本文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希望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一些借鑒。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經歷了“無形文化財產——無形文化遺產——民間創作——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系列的演變。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性:一是非物質性,這個特征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形態是抽象無形的“非物質”,只有通過人或物的表達才能展現和體現出來,和物質遺產不同的是它脫離了對物質材料的依賴;第二個是活態性,在代代身口相傳中人類對它進行不斷地更新和疊加;第三個是傳承性,即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歷史長河中,被后代代代相承,在傳承過程中始終保持著質的穩定性;第四個是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源于民間、發展于民間、傳承于民間的民族文化的精華;第五個是社會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發展、傳承、創新的過程中,始終離不開人類社會,社會實踐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最肥沃的土壤。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當前的世界市場經濟環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造成了極大的威脅,西方文化的入侵導致了很多傳統的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人們遺忘,有些甚至瀕臨滅絕。而那些具有經濟和技術實力的公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知識產權之后,從中獲得了很多利益,甚至對文化形成了壟斷,對保護文化多樣性十分不利。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同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保持文化多樣性,促進文化交流與創新,具有歷史傳承價值、審美藝術價值、科學認識價值、社會和諧價值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帶給人們心靈享受。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主要分為著作權保護模式、專利權保護模式、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和商標權保護模式等幾種。
著作權保護模式主要是對我國的一些傳統古老的民間文學藝術和表演藝術在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框架內的無限期的保護;專利權保護模式主要針對的是那些獨特且難以模仿的傳統手工技藝;商業秘密保護模式是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那些傳統工藝、獨家配方、絕活等只有少數人或少數行業知曉的技術信息或經濟信息;商標權保護模式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這一模式主要是為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效益,徹底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期限問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主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主要包括社群和傳承人。社群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的享有主體,社群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了一定的實際貢獻、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并自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相對固定的人的集合。而傳承人則是指那些能夠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程度的熟練掌握的具有代表性的人。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權利內容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權利內容主要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發表權。署名權作為知識產權人身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地社群的精神權益;修改權雖然是為了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擁有這項權利。對于那些非正當行為且不尊重社群的精神權利的人,非遺權利主體有權追究他們的民事責任;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是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被不適當或損害性利用;發表權是指非遺權利主體有權選擇是否將非遺內容公開。
財產權利的賦予只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財產權利也有一定的限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集合體,在以利益分享為宗旨的前提下,也要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有權人的經濟權利和正當利益。
(四)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注意的事項
學術界一直以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頗具爭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成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是個很好的建議,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私權的排他性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性有著難以調和的沖突。面對這些問題,學者們在制度構建時要充分注意到以下幾點:
第一點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想獲得私權保護,就必須依據“行政認定”。因為行政機關一方面可以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成熟,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權利,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更好發展;第二點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人地位的保證。這樣做,是為了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會被非法使用,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散發本應有的光芒,發揮其正確的作用;第三點是多層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形式。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特點,如果采取單一的保護模式,并不能達到真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而多樣的保護模式,既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會受到那些不正當競爭而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最后一點就是要注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受到現代社會的侵蝕而失去了本身所擁有的意義和價值,不能僅僅為了利益,目光就變得短淺。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趨勢
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被人們所認識和利用。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自身的特性而不能被完整保存下來,因此,就需要在現行知識產權法中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保護范疇之中。對于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說,由于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創作者無法確定,因此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所以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我國應當重視社區或族群作為知識產權主體的權利,同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有適度的原則,不能強制性限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這樣只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喪失活力,得不到真正的保護和發展。
四、總結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對它的保護既可以弘揚我國的優秀文化,同時也有利于促進世界文化的多樣性。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面臨的危機越來越大,我國愈加重視對它的保護。經過學術界的探討和實踐,人們認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知識產權可以更好地進行保護,但目前這一想法在實踐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想法上也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它還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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